在11月16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日前发布实施,其中包括台湾居民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内容。请介绍相关情况。这与今年3月公布的扩大台湾居民申设个体工商户政策有何关联?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应询表示,近日大陆发布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制定出台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为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于台湾同胞而言,这两项规定同等适用,精神一致。台湾同胞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意愿,在大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或其他地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欢迎广大台湾同胞把握机遇,来大陆实现自身更大更好发展。